设为首页 | 加为收藏 | E-Mail
 首页 | 公司简介 | 行业资讯 | 产品展示 | 下载中心 | 成功案例 | 监控工程 | 在线留言 |  工程展示 | 联系我们 

 公司简介

 行业资讯

 下载中心

 成功案例

 监控工程

 工程展示

 联系我们

北京北方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>> 行业资讯
杭州市公共场所装“电子眼”有了多条明确规定
发布时间:[2008-1-13]

这是延安路上一块电子监控牌。 通讯员 詹逾 摄

  中新浙江网10月23日电

     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置和信息采集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,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,应当采取保密措施,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、处理。”昨天,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《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》,对安装和使用“电子眼”的单位明确了多条规定。

  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功不可没

  这些年,随着杭州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,一些部门安装和设置的技防设施也越来越多。

  据不完全统计,目前由政府投入安装的监控系统,在杭州城区已有将近4000只“电子眼”,由单位以及个人安装的监控设备数量更是巨大。

  这些高科技安防设施的大举进入,是社会情势使然,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整肃社会秩序,防范和监控危险行为。特别是在打击犯罪,协助警方侦查破案方面更是功不可没。

  但是,也有不少人认为,如此高密集的各类“电子眼”可能会在无意间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。

  杭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科胡科长认为,《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将起到有效规范的作用。

  胡科长说,目前公安机关设置的探头,都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系统。“比如有可能监控到居民窗户的,探头可以直接跳过,或者采取遮挡处理。另外,市民如果觉得小区等一些场所安装的探头对准了自己的窗户或居室,个人隐私可能被侵犯,则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,公安机关经过调查,情况属实的,会立即责令整改,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措施。”

  据了解,杭州老城区的公共监控探头,目前已基本设置了提醒标识。

  使用“电子眼”不能侵犯公民隐私

  “制订《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》,说明政府在努力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。”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振华说,“提升公民隐私权利意识,确立公民的私权空间,这是一个社会公共意识成熟和法治文明发达的具体体现。我们没有理由惧怕‘电子眼’,只是应防范不当使用造成的负面效应。”

  高律师认为,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,如果能拍摄到居民家庭内部情景的,或者居民出入家门都可能被拍摄到的,就可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。

  所以,目前应尽快对由社会力量自行安装的“电子眼”进行统一管理,尤其要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着眼,对所谓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、使用、监管进行严格审批、规范。

  “这些相关的管理规定越细越好,目的就是不给随意安装‘电子眼’的部门和个人打马虎眼找借口。”高律师说。

  明确规定哪些地方可装“电子眼”

  另外,《办法》对应当设置技防系统的场所也进行了规定,明确广场、公园、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;市区及各县(市)中心城区的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,应当设置防入侵、防盗窃、防抢劫、防破坏、防爆炸等必要的技术防范系统,并鼓励与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实施重点保护。

  除了公共场所外,《办法》还规定“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也应当在主要出入口、地下停车库等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;并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”,以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。

 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,造成公民人身伤害、公私财产损失,或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、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,将对单位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版权所有:北京北方合力科技有限公司
电话:64845720 64846642 传真:64845720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大屯路华源冠军城2号楼1901室